
科技創新委員會
一、相關背景
數據作為新興生產要素,是國家基礎性戰略資源,是發展數字經濟的核心與基礎。
202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明確提出“探索建立數據產權制度”“研究數據產權登記新方式”。《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也對加強數據知識產權保護作了明確要求。
2022年11月,我省成為國家數據知識產權首批試點地方;2024年1月,我局聯合省法院、省發改委、省司法廳共同印發《江蘇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蘇知規〔2024〕1號,以下簡稱《辦法(試行)》),作為全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的制度依據。
《辦法(試行)》實施以來,在指導登記實踐、保障登記效力、促進數據運用等方面發揮關鍵作用。平臺登記發證規模穩步增長,累計發放登記證書4000余件,發證數量居全國第二,登記數據中可用于AI模型開發、訓練數據集占比達25.7%。服務市場主體超1000家,覆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全部20個門類82個大類,超50家人工智能、生物醫藥等領域瞪羚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通過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保護其創新成果。
登記數據通過許可交易、質押融資、證券化、保險等多途徑轉化總金額超10億元,形成全國首個數據知識產權許可收益質押融資案例、首個數據知識產權+認股權落地案例、首個公立三甲醫院公共醫療數據登記轉化案例、首個具身智能場景訓練數據知識產權開放許可案例、首個純數據知識產權ABS產品發行落地等多個全國首創案例,登記證書效力獲司法機關及市場主體高度認可。
《辦法(試行)》試行期將于2026年2月20日屆滿。為鞏固深化試點成果、確保登記工作連續性,我局會同聯合印發部門綜合研判后,決定重新印發《江蘇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延長文件有效期三年,自2026年2月21日到2029年2月20日。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總則、登記規范、監督管理、附則四章,共計30條。
一是明確登記的基本內容。共計4條。明確了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的目的、保護的對象、登記的原則及登記部門。
《辦法》規定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保護的對象為“對依法獲取的,經過一定規則或算法加工處理,具有實用價值和智力成果屬性的數據”。
《辦法》明確登記遵循“自愿登記、誠實信用、依法合規、規范統一、公開透明、便捷高效”原則,省知識產權局負責全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工作,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具體承擔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
二是明確登記規范。共計17條。明確了登記事項、申請主體、登記前的數據存證公證、申請材料要求、文書送達、登記申請審查、異議處理、發證及公告、證書效力、登記公示、撤回放棄、不予登記的情形、變更登記、檔案管理等內容。
《辦法》明確數據知識產權的登記事項包括數據名稱、申請人名稱或姓名、數據來源、所屬行業、應用場景、數據結構、更新頻次、算法規則、存證情況、存儲載體等,要求申請人在申請登記時應當按要求提供一定數量的符合數據結構描述的登記樣例數據。
《辦法》明確申請人對數據的合規性及申請信息的真實性作出承諾,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辦法》規定登記證書的證明期為三年,自登記公告之日起計算,期滿可以續展。
《辦法》明確對不符合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對象、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無法證明合法來源、存在尚未處理完畢的權屬爭議、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等8種情形的,不予登記。
《辦法》規定登記證書是“申請人合法持有數據并對數據行使權利的初步證明”。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事項變動的,申請人應當向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三是明確監督管理內容。共計7條。規定了注冊賬號的管理職責、申請人責任、登記信息查詢、變更備案要求、登記部門及其管理人員責任、部門協作等內容。
《辦法》規定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以提交虛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取得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或已經登記的數據知識產權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情形的,任何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向登記部門提出撤銷登記申請并提交有關的證明材料,登記部門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撤銷登記。
《辦法》還規定經登記的數據知識產權發生許可使用、投資入股、質押融資、保險、信托、證券化等情形時,申請人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部門辦理相關事項備案。
《辦法》規定發展改革、司法行政、法院等部門應當加強數據協同治理,提升數據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等方面的能力,營造安全可靠、公平公正的數據要素市場環境,促進數據要素順暢流通和合理使用。
四是附則內容。共計2條。明確登記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則制定登記業務規范等實施細則及《辦法》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限。